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是长沙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与在合同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为湖南省长沙市,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开展长沙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会的网址:www.cssshtzxyqy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合同法律法规,交流经验和情况,推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和合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做好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推荐、公示和宣传工作、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等。
(三)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对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及其他合同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向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增强企业运用法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扩大其外向竞争能力。
(五)为企业提供市场经济信息,开展国内外合同管理的学术研究和交流,组织会员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商品和技术交流,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六)承办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交纳会费;
(三) 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编制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入会两年以上的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成绩显著;
(二)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或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三)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有较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议罢免监事,报会议代表大会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时,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秘书长、监事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审核决定;
(四)分管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由理事会提议,报会议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监督本会财务管理;
(五)监督本会遵守法律、章程和各项制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 年7月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